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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制定严于国标的环保强制性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09浏览量: 发布人:环保展

深圳拟创设区域生态环境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机制,并授权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特区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近日,由深圳市政府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为开门立法,《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1月19日前可反馈。


创设区域生态环评
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


现有特区环保条例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已多次修正,但仍难以适应现状。目前深圳生态环境管理存在“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不清晰、工业企业入园难、生产废水外运集中处理监管难、‘散乱污’企业整治缺乏长效机制、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需否办理环评手续规定不明确、危险废物收集管理碎片化、区域联防联控动力不足”等问题,亟须立新废旧,出台新法。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将从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监测、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等层面构建全方位的生态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包括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由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组成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等制度;建立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度;规划、建设、整合城市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建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制度;将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作为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内容,依法引进各类资金投资国内气候项目等。


《条例》还创设了区域生态环境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机制:首先,由市政府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其次,对划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区域,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再者,在已开展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根据评价结果和准入清单的要求制定重点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名录,名录之外的项目无须进行项目环评。


推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治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圳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方案,提出不少远高于国内普遍水平的生态环保新要求。《条例》拟授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借鉴先进标准,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重点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目前,产品的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已纳入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清单,其他的标准制定权限正在积极争取中。


深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之一,目前虽已形成了深港和深莞惠经济圈(3+2)生态环境合作定期交流机制,但联防联治协作缺乏强有力机制,特别是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标准适用等方面,各地区和地市之间工作进展存在一定差距。


以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为例,在柴油车污染管控力度、船舶污染控制重视程度、大气排放执行标准上进度不一,联防联治效果不明显。为此,《条例》拟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联防联治,要求市政府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处理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工作,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和统一防治措施,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


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联合惩戒制度


在执法方面,《条例》拟推行“智慧执法”。一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网格监管、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社会监督员和媒体监督等全民监督制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二是明确科技手段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监管执法的依据,比如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比对的自动监测监控、遥感监测等设备取得的数据等;三是建立数据共享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整合排污许可、环境执法、环境督查、企业环境信用等数据,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检查结果互认等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另一方面,建立宽严相济的责任追究和以信用为核心的联合惩戒制度。


其中,对擅自新改扩建项目、无证或者吊证后排污、超标排污、偷排直排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额度,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倒逼行政相对人守法。


但也适当扩大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范围的界定,符合“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完成整改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除本次违法行为外,近3年内没有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记录的”不予处罚。


“该制度旨在给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人改正错误的机会,促使其积极主动守法,同时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清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同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联合惩戒和差异化管理制度,通过信用动态评价,探索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促进企业守法,将环境信用失信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惩戒。”深圳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说。


延伸阅读


建议深圳试点海洋生态补偿及损害赔偿制度


“建议政府尽快试点海洋生态补偿及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和形式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推进海洋生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专题调研报告》(下称《报告》),对“十四五”期间深圳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提出建议。


●深圳海洋生产总值占GDP比重约10%


深圳因海而兴,因海而盛,是我国沿海城市中距离深海最近的经济中心城市,具有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得天独厚的优势。目前,深圳共拥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和260公里海岸线,海域资源较为丰富,开发潜力大。2019年海洋生产总值约2600亿元,海洋生产总值占全市GDP比重约为10%,海洋经济正成为深圳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2020年8月,深圳市政府出台《关于勇于当海洋强国尖兵,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实施方案(2020—2025)》。为推进海洋生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牵头组建调研组,历时半年多进行专题调研并撰写了《报告》。


《报告》称,深圳初步构建了陆海联动污染治理机制,稳步推进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显著提升,正积极打造世界级绿色活力岸带,逐步建立海洋合理开发利用制度体系,但一些问题也亟待解决。


比如,海洋生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由于海岸带管理涉及海洋、环保、海事、交通、文体旅游等多个部门,职责不同,在管理上造成“真空”或重叠;入海污染排放控制仍存在困难。“一是陆海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统一,地表水和海水水质无法直接比对和评价,严重制约氮磷等物质的陆海联防联控;二是东山和畲下湾存在历史遗留的渔排,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养殖废水影响周边海水水质,对海水养殖及休闲渔业污染的监管存在困难;三是在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方面,原港口规划中未预留船舶污染物接收储存场地,船舶污染物处置无法实现跨市全链条监管。”《报告》称。


再比如,海洋生态补偿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建立,包括补偿资金来源渠道过窄、海洋资源资产评估体系不健全、海洋生态补偿较少社会资本参与,以及赔偿的实施主体、索赔途径、责任追究机制不明确等。


● 建立全链条海洋科技创新体系


《报告》建议,深圳尽快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立法制度体系,制定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政策,对《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形成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海事局和海警局联合执法机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实现预警监测区域一体化。


构建海岸线综合管控制度体系,试点海洋生态补偿及损害赔偿制度。“建议开展海洋资源本底调查,建立海洋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推动市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进行补偿;出台海洋生态补偿的政策法规,启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明确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和形式、赔偿费用的征求和使用管理机制。”《报告》称。


此外,与新加坡、伦敦、汉堡等国际海洋城市相比,深圳现在仍以资源驱动型的传统海洋产业为主,海洋战略新兴产业占比较低;在基础设计、核心系统和关键配套等高附加值领域,依然被欧美发达国家占据,受人限制。同时,海洋科技储备和研发资金投放等与国内外海洋强市相比均有较大差距,尤其缺乏“中字头”或“国字号”的大院大所,涉海学科建设不健全,在人才储备和引进方面面临短板。


《报告》对此建议,务实开展对外合作,大力引进全球资源,建立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成果转化的全链条海洋科技创新体系,打造一流的海洋创新引擎,提升深圳海洋科技的全球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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